用热用户服务指南
用热须知 


(1)我公司试水定为每年的10月15日至11月1日期间,试水前我公司会提前一周将通知张贴至小区各楼单元门,同时也会在各小区电子屏幕播放;
(2)供暖时间为每年的11月15日;
(3)停暖时间为每年的3月15日。
*若提前供暖或者错后停暖我公司会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执行,相应供暖时间根据要求调整。

在试水期间,需家中留人观察暖气是否有跑、冒、滴、漏情况出现,特别是新装修用户。如有漏水情况出现,用户需迅速关闭家中暖气上所有阀门,及时拨打我公司的报修服务电话,会有专业的维修人员上门为您提供服务。

每年供暖结束后各户供暖卡阀会自动关闭,供暖前需缴纳供暖费后才能激活热能卡;请于11月15日正式供暖前一周(请勿提前刷卡),持激活后的热能卡在楼道竖井内卡阀刷卡区进行刷卡,2-5秒后听到卡阀有震响证明读卡完毕卡阀打开,用户可正常取暖。(如下图所示):
热表卡使用注意:
热表卡需妥善保管,保持表面整洁,切忌磨损和折弯,如出现热表或热能卡无法使用,请及时联系我公司进行维修;一户一卡,如该卡遗失或损坏,请携带用户身份证、购房清单、供暖合同,到我公司补办,补卡每张需缴纳卡费50元。

采暖用户应当对室内供热采暖设施进行日常看护,发现室内供热采暖设施异常、泄漏等情况时,应当及时拨打供热单位的服务电话报修;供热单位入户进行供热采暖设施巡检、维修室温抽测作业时,采暖用户应当予以配合;用户自用采暖设施存在隐患、影响正常供热的,应当按供热单位的建议予以整改;供暖前进行供热系统充水、试压等试运行作业时,用户应当留人监守或委托亲友等其他人员到场监守;为保障其他用户的正常采暖,居住在顶层的用户应当配合供热单位入户进行排气作业; 采暖用户室内支管、散热器及其附属设备需要维修、更换的,用户承担材料费用。

向供热管沟内排放有毒、有害、易燃、易爆、易堵塞物品及雨水、污水、废液、垃圾;私自安装供热管线、接入供热管网;擅自增加散热器、扩大用热面积;在室内采暖系统上安装危害系统安全的设备;擅自排放或者取用供热管道内热水或蒸汽;擅自操作、拆除共用供热阀门,损坏共用阀门的铅封,改动或者损坏供热计量仪表及其附件等;擅自拆除、毁损供热设施警示标志。

按照《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》规定,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要求的住宅,居民用户卧室、起居室室内温度在18℃以上(含18℃)。
采暖用户发现室内温度未达到约定标准应当首先向供热单位报修。我公司会在接到用户报修后6小时内入户测温,并进行调节和检修。。
采暖用户和供热单位对室内温度存在争议的,任一方均可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室温检测。双方委托不同的检测机构测温时,以采暖用户委托检测机构的检测数据为准。经检测,温度符合标准的,检测费由用户承担;温度不符合标准的,检测费由供热单位承担。

采暖用户改动了居室结构、采暖设施或增加了采暖面积,以及因装饰装修、保温措施不当影响供热效果的;采暖用户拒绝供热单位入户进行检查、维修作业,以及拒绝供热单位提出的设施隐患整改建议的;室外日平均气温低于-9℃的;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天然气、电力、自来水采取限量供应措施的; 供热单位因设施安全检修需停热的,但不得超过6小时,且已提前公告,整个采暖季累计不超过3次。

根据《北京市供热采暖办法》第十八条规定,用热用户应在当年9月30日前携带产权人身份证到我公司申请办理停供业务;
经我公司确认申请人为分户供热用户,已不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,且不能危害相邻用户用热安全和室内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的,我公司会为用户办理暂停用热手续;
停止用热的用户应一次性交纳采暖热费总计的60%作为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;
用户办理暂停供暖后,因室温而造成的任何损失由用户自行承担,供暖公司对因暂停用热造成的所有损失不予负责。

家中暖气出现不热等情况应如何处理?
查看室内的供暖设施是否处于正常工作状态,是否正常散热,如阀门未开启,散热器被遮挡等问题;如阀门是打开状态,若不是阀门原因,再检查,说明暖气片内积气,打开暖气片上的手动跑风放气即可;若暖气系统内时常发出明显的水流声音,说明供暖系统内有积气,应在系统最高放气点(设有自动或手动放气阀)放气,放气时应当缓慢松动放气阀,并采取防烫措施。检查室内门窗封闭是否严密,室温不达标多数是由冷风渗入有关;若问题仍未解决,请您拨打我们的报修电话,我公司会安排专业维修人员上门进行检查维修。

试供暖期间,供热系统进行低温运行调试阶段,暖气温度不高为正常现象;

(1)家中暖气出现问题,用户可拨打我们的供暖服务电话:50942642。
(2)报修后请您家中留人耐心等待,我们会安排专业的维修人员及时上门为您解决问题。

供暖热费缴费标准?
根据相关规定,北京市居民住宅每采暖期30元/每平方米,非居民住宅分为公建和商服,公建商服高度在4米以下的每采暖期40元/每平方米,公建商服高度在4米以上每采暖期80元/每平方米。
居民供暖热费的缴费时间、方式规定是怎样的?
(1)供暖费的缴纳时间为当年的5月1日至12月31日。用户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及金额支付采暖费的,除须按合同约定支付采暖费外,自次年1月1日起用户需按日支付万分之五的滞纳金;
(2)缴费方式:现场缴费、银行转账、支付宝支付等多种缴费方式。